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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人才培养国际化形势和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合格毕业生,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业期满时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无本办法第三条情况者。
第三条 修业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补考学分达到28学分及以上者(标准学制四年制)或32学分及以上者(标准学制五年制)。
(二)受到学校党、政、团“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被学校认定的考试作弊者或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者。
第四条 修业期限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况者,经重修、考核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况者,受处分后,其改过表现突出,无任何违纪处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毕业时经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或排名本专业前40%。
(二)获得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学科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第五条 学位申请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系)负责受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组织专人,对照以上条款,逐一审查学位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包括学习成绩、修业年限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满足条件的学位申请者,由各分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按国家有关学位管理的法规执行。公示期满后,各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可参照本办法,审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者应在修业期限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时,可在学院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分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材料,明确处理结果,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人若仍存在异议,可将书面申诉材料和分委员会处理结果意见,报送学位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第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自2016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09〕41号之附件一)执行至2015级本科生,之后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