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2 发布人:解光军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已经 2016年 11 月 28 日研究生院第 5 次院务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6 年 12 月 22 日
2016 年 12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 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的重要途径, 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规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总体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以及教学评估、精品课程建设等,并协调相关学院负责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公共实验课的教学管理;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类别及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按其在研究生获得学位中的作用可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按其在学科中的作用,又可分为公共基础课、公共实验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等类别。公共基础课、公共实验课、学科基础课和部分重要的学科专业课可设置为学位课,连同实践环节和必修环节作为研究生必修课;其他的学科专业课可设置为非学位课,作为研究生选修课。
(一)公共基础课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设置,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学院等单位开设,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教学。
(二)公共实验课按学科群设置,目的是使研究生通过集中的实验训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由研究生院委托部分学院开设。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 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的重要途径, 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规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总体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以及教学评估、精品课程建设等,并协调相关学院负责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公共实验课的教学管理;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类别及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按其在研究生获得学位中的作用可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按其在学科中的作用,又可分为公共基础课、公共实验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等类别。公共基础课、公共实验课、学科基础课和部分重要的学科专业课可设置为学位课,连同实践环节和必修环节作为研究生必修课;其他的学科专业课可设置为非学位课,作为研究生选修课。
(一)公共基础课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设置,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学院等单位开设,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教学。
(二)公共实验课按学科群设置,目的是使研究生通过集中的实验训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技能,由研究生院委托部分学院开设。
(三)学科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础课程,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
(四)学科专业课是为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的专业知识、发展形成学科专业特色的重要课程,按二级学科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 专业课的课程安排。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月内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并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由研究生院统一在网上公布课程安排结果,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如确需变动,应按要求申请课程异动。
第五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 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 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课程开设及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各学院应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系统规划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设定研究生课程标准,适时调整课程,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严格研究生教材管理,科学、规范地选用研究生教材和参考用书,同时鼓励教师编写有专业优势和特色的教学讲义或教材。
(四)学科专业课是为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的专业知识、发展形成学科专业特色的重要课程,按二级学科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 专业课的课程安排。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月内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并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由研究生院统一在网上公布课程安排结果,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如确需变动,应按要求申请课程异动。
第五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 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 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课程开设及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各学院应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系统规划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设定研究生课程标准,适时调整课程,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严格研究生教材管理,科学、规范地选用研究生教材和参考用书,同时鼓励教师编写有专业优势和特色的教学讲义或教材。
第八条 所有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具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其中,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性质、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实验时数、考核方式等;教学日历应明确授课方式、课时安排等。
第九条 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经学院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其教学工作于下一学期开始实行。
第十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要达到一定人数才能开课,原则上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在 15 人以上,博士研究生选课人数在 4 人以上。不足以上人数要求的课程,需经研究生院认定许可后方能开课。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计算。连续三年选课人数不满足上述要求,或任课教师连续两年不按计划开课的课程,研究生院建议取消该课程。如需重开,则按新开设课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以 16 学时计 1 学分,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其学时和学分,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以 1-3 学分为宜。除实验实践类课程外,研究生课程中课堂讲授的学时应不少于总学时的一半。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九条 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经学院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其教学工作于下一学期开始实行。
第十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要达到一定人数才能开课,原则上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在 15 人以上,博士研究生选课人数在 4 人以上。不足以上人数要求的课程,需经研究生院认定许可后方能开课。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计算。连续三年选课人数不满足上述要求,或任课教师连续两年不按计划开课的课程,研究生院建议取消该课程。如需重开,则按新开设课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以 16 学时计 1 学分,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其学时和学分,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以 1-3 学分为宜。除实验实践类课程外,研究生课程中课堂讲授的学时应不少于总学时的一半。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各学院从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在职人员中选聘。少数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但需经学院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如确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外聘任课教师协议书》,经学院审定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恪守师德师风,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鼓励开设项目训练型、实践型、案例分析型、交叉学科类等课程。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课程教 学,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增减学时,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更换授课地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三天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异动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的课程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其中学位课必须进行考试。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可依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恪守师德师风,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鼓励开设项目训练型、实践型、案例分析型、交叉学科类等课程。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课程教 学,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增减学时,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更换授课地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三天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异动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的课程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其中学位课必须进行考试。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可依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安排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并组织监考,各专业课考试由学院安排。考试安排一般于考前两周在网上公布,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研究生。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与各学院组织巡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学院负责保存,在研究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评定,对于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满 60 分为及格,对于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 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五级制,或通过、不通过的两级制。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提交,成绩单纸质件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开课学院保存。
第廿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修读校外课程的成绩认定, 一般需在比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水平高的院校进行修读,且课程学分不低于校内相应课程的学分,本人需提前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定,获准后方可进行修读,课程结束后需提供校外课程成绩单原件及佐证材料,方可认定成绩,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学院负责保存,在研究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评定,对于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满 60 分为及格,对于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 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五级制,或通过、不通过的两级制。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提交,成绩单纸质件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开课学院保存。
第廿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修读校外课程的成绩认定, 一般需在比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水平高的院校进行修读,且课程学分不低于校内相应课程的学分,本人需提前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定,获准后方可进行修读,课程结束后需提供校外课程成绩单原件及佐证材料,方可认定成绩,获得学分。
第廿二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评分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并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复查,确属评卷差错方可更改考试成绩,结果通报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廿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审核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凡因病、因事请假或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未办理选课、旁听、重修手续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廿四条 课程的缓考、旷考、补考、重考、重修及作弊处理:
(一)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可在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经批准的缓考,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未经同意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的成绩除按零分计外,取消其补考的资格。
(二)研究生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学位课成绩达到 60 分但低于 75 分者可申请重考,补考、重考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不办理手续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在校最长年限内,学位课允许补考或重考 2 次,非学位课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重修应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生院审定同意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申请重修的研究生,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第廿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审核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凡因病、因事请假或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未办理选课、旁听、重修手续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廿四条 课程的缓考、旷考、补考、重考、重修及作弊处理:
(一)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可在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经批准的缓考,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未经同意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的成绩除按零分计外,取消其补考的资格。
(二)研究生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学位课成绩达到 60 分但低于 75 分者可申请重考,补考、重考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不办理手续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在校最长年限内,学位课允许补考或重考 2 次,非学位课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重修应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生院审定同意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申请重修的研究生,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三)考试时作弊,该门课程成绩登记为作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教学评估
第廿五条 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不定期检查各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院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认真听取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课程教学。
第廿六条 研究生院和学院领导要定期听课,重点关注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以及新任课教师所开设课程、研究生有负面反映的课程等,并组织课程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课程教学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升研究生开课质量。
第廿七条 对授课质量好的任课教师、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的学院,研究生院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授课质量较差的任课教师学院应给予诫勉谈话,并做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混乱的学院,研究生院应责令其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章教学评估
第廿五条 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不定期检查各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院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认真听取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课程教学。
第廿六条 研究生院和学院领导要定期听课,重点关注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以及新任课教师所开设课程、研究生有负面反映的课程等,并组织课程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课程教学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升研究生开课质量。
第廿七条 对授课质量好的任课教师、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的学院,研究生院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授课质量较差的任课教师学院应给予诫勉谈话,并做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混乱的学院,研究生院应责令其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廿八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廿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廿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
开课单位 | 授课教师 | |||||
课程名称 | 课程编号 | |||||
课程性质 | 总学时 | |||||
授课对象 | 学 分 | |||||
课程简介(包括开课目的、开课基础与教学要求等): | ||||||
教材(作者、书名、出版社及出版年): | ||||||
参考书(作者、书名、出版社及出版年): | ||||||
任课教师教学科研简历(其中包括年龄、职称、主要教学科研工作成就等,可加附页) | ||||||
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并说明教学方式、考试方式等具体教学环节的安排(请另附页) | ||||||
系所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外聘任课教师协议书
甲方:合肥工业大学乙方(外聘任课教师):
甲方为提高教学质量,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力资源,现经甲、乙方平等商议,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研究生外聘任课教师,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的期限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止。甲方聘请乙方承担研究生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不改变乙方现有的人事、供给、保险等各种关系。
二、乙方在甲方的聘请期限内应保证质量完成甲方交付的教学工作,甲方应当为乙方建立聘期工作档案。
聘期内工作任务:(此项由聘用单位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后,由甲方给予乙方发放相应课时津贴;如甲方不按时发放相应课时津贴,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甲方不予负责乙方其他类型的工资、津贴、住房、福利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五、甲方不予负责乙方非在校时间内的意外事故及其他任何民事纠纷及刑事责任。
六、乙方在甲方的聘期内因自身的原因不能履行或未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甲、乙双方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此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没有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此项填“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含研究生院、聘用单位各一份)、乙方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聘期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七、甲、乙双方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此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没有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此项填“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含研究生院、聘用单位各一份)、乙方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聘期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异动申请表
学院 | 专业 |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
授课对象 | 授课人数 | ||||
上课时间、地点调整 | |||||
原上课时间 | 原上课地点 | ||||
调整后上课 时间 | 调整后上课 地点 | ||||
任课教师调整 | |||||
原任课教师 | 现任课教师 | ||||
调整理由 |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意见 | 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注:若发生研究生课程异动任课教师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妥善安排好课程并告知选课研究生。本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学院、任课教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