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肥工业大学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5 发布人:解光军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 年 5 月 4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
2017 年 5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校企共建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共建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共建科研平台在支持学科建设、汇聚人才队伍、推动校企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等方面作用,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教学实体、直属科研机构等 二级单位与企业联合成立的以委托类科研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共建科研平台,包括:共建研究室、共建研究所、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分类与命名
共建科研平台分为院级和校级两类。
(一)院级共建科研平台
院级共建科研平台为校内科研人员、团队或二级单位
与企业共建的校企共建研究室(或共建研究所等)。
(二)校级共建科研平台校级共建科研平台为由学校与企业签订协议共建的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发中心、或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各类共建科研平台须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作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原则上为高新技术企业,业绩与信用优良。
(二)合作基本要求
1、院级共建科研平台:
合作基本要求由平台建设依托的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
2、校级共建科研平台:
前期与学校有科研合作的企业,原则上是近 5 年与学校开展科技合作到校经费累计应达到 100 万元以上,在平台共建协议生效后的 3 年建设期内企业对该平台投入科研合作到校经费原则上应不低于 200 万元;
前期与学校无科研合作的企业,在平台共建协议生效后的 3 年建设期内,企业对该平台投入科研合作到校经费原则上应不低于 300 万元。
3、合作企业投入平台资金须以委托类科研项目立项,应有明确的技术研发目标,统一纳入学校委托类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共建科研平台框架协议内容
第五条 共建科研平台框架协议内容
(一)平台名称、合作内容、目标任务;
(二)合作方式、合作期限;
(三)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作企业经费投入总额、拨付方式;
(五)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等。
共建科研平台合作协议中不得包含任何未经学校审议通过的涉及场地和经费等配套条件内容。
第六条 合作期限
共建科研平台原则上以 3 年为一个建设期,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协商续签。若合作协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相关二级单位应及时通知合作企业停止使用共建科研平台名称,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报批流程
院级共建科研平台合作协议的签订和终止,由平台依托的相关二级单位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校级共建科研平台合作协议的审核、签订和终止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运行管理获批建设的各类共建科研平台主要依托学校相关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依据执行。
第九条 经费与资产管理
共建科研平台到校经费的立项及执行须严格遵守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列支原则上不得包含外协费用。经费购置的所有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保管按照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
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依照双方具体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共建科研平台合作协议签署生效或终止后,相关二级单位应做好资料的归档管理,并及时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
各二级单位负责定期开展所属共建科研平台的年度评价,并依据协议内容检查合作开展情况,对未按约定执行的平台应及时终止合作,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