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肥工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2 发布人:解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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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8 年 8 月 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肥工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省部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科研基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托合肥工业大学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研平台。
第三条 重点科研基地主要任务是凝练研究方向,凝聚研究团队,引育一流人才,服务学科建设,创造重大科技成果。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 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二级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重点科研基地依托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合肥工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责任书》,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列入学校建设发展计划。以重点科研基地为公共平台,鼓励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技术集成和联合攻关。
第七条 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原则上由依托二级单位推荐,经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是重点科研基地的学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机构。学术(技术)委员会按相关类别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学校批准后组建,并定期召开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重点科研基地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科研基地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
第十条 重点科研基地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托重点科研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发成果均须署基地名称。
第十一条 重点科研基地应充分开放运行,按照要求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管理、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重点科研基地要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负责自身的信息化工作。承担军工科研任务的重点科研基地须按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相关保密制度依规执行。
第三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科研基地运行经费的来源包括:主管部门、合作单位和学校的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重点科研基地要合理利用投入经费,充分调动参与人员的积极性,并制定经费使用细则及绩效分配方案,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科研基地的各类仪器设备、档案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做到账物一致,产权明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重点科研基地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主要对重点科研基地运行管理、学术成就、成果转化、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服务学科建设和对社会经济的贡献等方面进行考评。年度考核由学校科研院负责组织与实施,周期评估由重点科研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与实施,考核考评办法参见相关考核评估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将依据考评结果,择优对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经费支持。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05〕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