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肥工业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08 发布人:杨武
一、考试纪律
1.学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或考试证准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现场排定的座位号入座,开考 10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并作为旷考处理。
2.学生在开考后,除交卷外不得离开考场,确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考试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3.闭卷考试,学生除携带必需的考试文具(钢笔、三角板、直尺等)外,其它书籍、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手机、呼机、小灵通)等物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者,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违者按考试舞弊论处。
4.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不允许学生用自备草稿纸。
5.学生若需借用计算器,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检查清零后使用。
6.参加考试的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舞弊论处:
(1)夹带。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或将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上等,均属夹带。(注:开卷考试允许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文字材料,但不的互相传递)。
(2)偷看。偷看他人的试卷、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给他人偷看者。
(3)传递。传递试卷、草稿纸等。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代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代考和被代考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
(7)其他作弊行为。
7.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不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号入座
(2)在考场内抽烟。
(3)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
(4)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喧哗并且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5)在考场交头接耳或用手势、表情互通信息。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不按时交卷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试卷。
(8)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二、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必须提前 10 分钟配证上岗,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提前发卷。
2.监考人员在现场随机排定学生座位,根据考场容量,最大限度拉开考生座位间隙,在黑板上画出示意。
排列方式可以是横 S,竖 S 型;S 型的首号必须由监考人员现场随机确定。例如,竖 S 型可做如下排列:
1 号 | 16 号 | 17 号 | 32 号 |
: | : | : | : |
8 号 | 9 号 | 24 号 | 25 号 |
3.检查考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或考试证,无证的学生,监考教师必须在能确定证明其身份后,方发给试
卷,准其参加考试。
4.闭卷考试前,要求学生将所有资料(课本、笔记等)放到讲台或空桌上,并认真检查。
5.两位监考人员,一般情况下,一位在前,面视考生,另一位在考场后部,环视考场。
6.开考 10 分钟者,不得入场,作旷考论,开考后 10 分钟内入场的考生,为迟到;均需在《考试记录表》中记录。
7.监考教师必须按考场学生的实际座位情况,请学生如实认真填写反面的表格。
8.若发现考场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立即给予制止,并当机立断,合理裁决,同时,将情况记录在考试记录表中。考试舞弊事实清楚者,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据,责令其退出考场。
9.除按主考教师规定回答学生的问题外,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10.考试结束前 5 分钟,提醒学生注意时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结束时间一到。立即通告学生停止答卷。待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如发现试卷与人数不符时,要立即查清原因。再让学生退场。
11.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抽烟、看报纸杂志、使用通讯工具、在走道上相互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事。
12.配合校、学院(部)巡视人员的工作,接受他们的合理建议和监督检查。
13.如实填写《考试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学生所在院教学办公室,如考场发生作弊,必须及时将作弊学生的考卷和作弊原始证据、考场记录表一并交教学质量与评估科。
20____至 20____学年第 学期考试记录表
考试班级 | 考试科目 | ||||||||
考试时间 | 年 月 日星期 | 考试教室 | |||||||
应考人数 | 实考人数 | ||||||||
发出试卷数 | 收回试卷数 | 缺卷原因 | |||||||
迟到人姓名 | |||||||||
作弊或违纪人员姓名、学号、专业 | |||||||||
作弊或违纪情况记录 | |||||||||
处理意见 | |||||||||
任课教师签名 | 监考教师签名 |